宁工办〔2016〕11号:
宁波工程学院校友总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波工程学院校友总会”(其英译名为Ningbo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NBU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工程学院和原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宁波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筹)、宁波交通学校、宁波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海内外校友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宁波工程学院内(邮编31521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和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繁荣富强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学校发展建设做贡献。
(三)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四)加强同各地区校友组织的联系,征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强凝聚力。
(五)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七)统筹管理宁波工程学院校友活动基金。
(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是宁波工程学院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曾在宁波工程学院和原宁波高等专科学校、宁波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筹)、宁波交通学校、宁波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及其前身各历史时期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各类办学类别与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第八条非本会会员而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的工作提出建议,向本会和母校反映校友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主持校友总会的各项选举;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1人,由在任宁波工程学院院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是校友会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校友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捐赠,企事业、社会团体的资助;
(二)学校资助专项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委托宁波工程学院计财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宁波工程学院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宁波工程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各地宁波工程学院校友分会组织的成立,应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本会与各地宁波工程学院校友分会组织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但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